美國恐怖小說大師史蒂芬金(Stephen King),他的作品常常改編成電影。他是「全球最多文學創作被改編成影視作品的作者」。他竟然最討厭文字趣味。

他討厭副詞、形容詞,他勸大家多用動詞。動詞豐富精準,才是好小說。他不玩文字趣味,不雕琢用字,就只說故事。難怪他的作品適合拍電影。

白先勇的動詞也很豐富,但是他太愛寫故事背景,沒有主要事件,因為他是文學。

小說《達文西密碼》就專注在一個事件上面,再慢慢引出背景。事件也在一週以內結束。這完全是好萊塢動作片的標準。

金庸寫《倚天屠龍記》,用兩萬字寫一段短短兩三天的路程。主角張無忌,一會兒扮成路人去探聽情報,一會兒去打盜賊,一會兒又運功療傷,三天後終於到了武當山,有夠充實。

兩萬字,文學小說寫出主角一生,通俗小說只寫主角一天。

史蒂芬金的作品適合改編成電影,這是特例。大多數的小說只有一兩項優點,還不適合電影。有的是人物很棒,有的是背景很棒,有的是道具很棒,有的是事件很棒。

人物、背景、道具、事件,好點子分散在不同地方。製片買下點子以後,再重新組合,加入更多表演,改編成電影劇本。

好萊塢每年產電影五百多部,上映三百多部。他們拍這麼多電影,需要很多點子。他們雇用版權獵人,專門去買小說。除了小說,任何文字,比如散文、詩、報導,只要點子不錯,片廠都會買。

美國法律偏袒作者,只要劇情有一點相似,對方都可以告你。電影公司怕打輸官司,都會證明自己合法買下小說版權,如有雷同純屬巧合。

有時候,光有版權也還不夠。小說改編成電影以後,變得完全不一樣,卻剛好很像另外一本小說。結果,另外一位作者跑來告。

導演、編劇、製片,他們每次開會,改編什麼,發想什麼,全都要記錄。以後,他們才能證明一切都是自己寫的。如果改編以後,劇情像另外一部小說,那真的是巧合,不是抄襲。

原作者賺不到錢,原因在於,任何原創的點子,都還不像電影。畢竟,小說的趣味在文字,缺少表演。

如果版權快到期了,製片會趕快找人來拍。我們常看到小成本劇情片,主角竟然是大明星。故事買太多,又不想浪費版權金。製片只好看手頭上還有誰的戲約,額度還沒用光,趕快找他來演。

還有,片商為了省錢,常偽裝成出版社,向作家買故事版權。作家看不出來對方是片商,就便宜賣。片商向作家買來版權以後,再來改編。

片商便宜買創意,就是要省錢。電影的原料就是故事。誰買得故事多,誰就贏。故事買太多拍不完,還可以拿來告別人抄襲。故事套路難免重複,作者告片商,片商也常互告。

總之,有錢糾紛多,有名流言多,有肉膽固醇多。

社會不許女孩使壞,那她就去愛壞男人。

家緯